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鼓励供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供水节水的现代化水平。
上一条:
湖北旱情持续加重 省防办购抽水泵缓解
下一条:
饮水之困:南水北调与海水淡化哪个更给力?